我方並没有得到任何消息,何谈“故意”二字?
其后,安华专利出了公示,但仍並未得到授权。
我方经过縝密研究,確认我方开发的放映技术无有安华获权后侵权的可能,
我方才继续进行相关项目的发展。
至於安华12月31號专利授权后,我方继续使用看起来效果相似的放映技术,
是因为我方並不认为所开发的技术造成侵权。
在『並不认为侵权』的前提下,任何一家企业都有自主研发任何技术的权利和权益。
故此,“故意侵权”不成立,更何况我方並不认为所研发的技术就造成了侵权。”
打官司除了要懂法律外,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。
能把黑说成白,能把白说成黑,这才有当一名合格律师的资格。
对比在调解中以及在刚才开庭的一刻,被褚英杰指控“故意侵权”的情况,
此刻的刘威进行了反驳,说得倒也有条有理。
反正就是一句话:我不认为我侵权,那哪来的故意侵权呢?
这样的反驳看似在耍流氓,但往往打官司就是一场文字游戏,就是在挑字眼。
想要辩证这一句话,就要找有板上钉钉的证据,把“不认为”中的“不”给去掉。
而这就需要確切的实锤依据,像褚英杰仅靠分析旧新闻与对何国华举止的部析来作证,这是无法用来作为判罚依据的。
新闻中的那些话,人家可以说是乱说的,可以说是有感而发,可以说来应对媒体。
不能只通过分析片面的言行举止,就给別人定罪,说人家是故意侵权。
这需要证据,需要一个让对方无法反驳的铁证,来证实华夏今典就是故意侵权,才能达到获取巨额赔偿的目的。
可惜,褚英杰没有。
他只能转换话题:“在诉前对证后,软体控制硬体的技术方案在『等同原则』下侵权,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。”
针对此言,刘威回道:“在调解中,我方承认这个侵权事实,如今也不会否认这一点。
只不过软体控制硬体的技术方案是在我方不知情下的巧合,也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的法律责任。
只是原告方恶意滋事,提出5亿的天价赔偿这个极度不负责、不合法、不合规的数额,才造成了诉前调解的失败。”
褚英杰道:“一部分法律责任?侵权就是侵权,哪来一部分侵权之说?被告方难道认为控制流程侵权了,其余地方就不算侵权了?”
刘威道:“控制流程侵权,是软体操控硬体且是硬体运行规则方面的技术方案侵权,跟软体本身的运行逻辑有什么关係吗?”
“可笑!”褚英杰严厉地道,“如果你软体运行逻辑不雷同,你控制的硬体方面的技术方案如何雷同並侵权?在场的不乏专业人土,听听是不是这个道理?”
在场部门人员和媒体记者们看明白了,一方以对方故意侵权为由想要天价赔偿,一方以部分侵权为由只想稍微赔点钱了事。